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
根据《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组织申报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 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 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立项支持不超过1次。
(四) 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一)对符合上述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二)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为100万元的扶持。
(三)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