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培育
(一)合规性审查。
按照“统一评审平台、统一专家来源、统一评审指标”的原则,各地市培育机构统一使用“省科技业务系统阳光政务平台”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模块,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系统统一的评审指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
(二)公示。
各地市培育机构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报备。
1.报备时间及批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含2015年)集中安排2批次报备,分别为每年的5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各地市培育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将通过公示的入库培育企业清单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入库企业相关奖补数据的核实。当地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税务相关部门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要求核实拟入库及已入库培育企业的奖补数据,与拟入库培育清单一起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报备方式。包括“省科技业务系统阳光政务平台”网上报备和纸质报备,二者同时进行,缺少任何一项将不予报备通过。
4、对于5月31日前提交报备的,报备企业数计入当年存量入库数,于当年拨付奖补资金。5月31日后至10月31日前提交报备的,报备企业数计入当年存量入库数,于次年拨付奖补资金。
(四)审核批复。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市报备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入库培育企业清单及奖补计划,并予以公布。